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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动态
在笔者看来,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。如果对犯错学生没有惩戒教育,就不可能惩恶扬善,也无法让学生形成规则和法律意识。我国中小学对学生的惩戒教育,出现目前这种状况,关键在于没有明确处罚学生的主体和程序。从以前教师动辄对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的极端,走向了另一个极端——不管学生怎么犯事,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轻飘飘地处理;教师担心自己对学生进行批评,会惹来麻烦。
在现代法治国家,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,绝对不能由受害者用“私刑”,而是应该由法院进行审理、判决。同样,对于学校内违反规定、犯错的学生,如果实行学校现代治理,也不应该就由老师对学生进行处罚,而应该有严密的程序。从国外学校的经验看,对违规学生,学校是十分重视的,从来没有纵容,但也很少由教师自行决定怎么处罚,而是会有规范的程序。如果学生的行为违反校规,那么,老师会把学生的违规行为告诉学校的学生事务处理中心,由学生事务中心组成调查组。调查学生的违规行为,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。如果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,可进行申诉;学校再组成仲裁委员会,重新进行调查、处理。如果学生的行为触犯法律,老师也丝毫不会袒护,会立即诉诸法庭,由法庭来进行审理、判决。也就是说,对学生的处罚是由一个司法机构(学校内的司法机构和社会的司法机构)进行审理、决定的。这就避免了处罚学生时,把教师推向风口浪尖,也使得对学生的处罚,能做到公平、公正。在新加坡,对违规学生,还有施以鞭刑的惩罚。这一惩罚之所以能推进,是因为不是把惩罚的权力直接交给教师,而是由学校根据规定和对学生违规行为调查的结果实施。如果直接把鞭打学生的权力交给教师,那学校的管理必然混乱,学生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。(郑州工业贸易学校)
我国对违规、犯错的学生的处罚则不然,很多时候,都是由教师进行。这既制造师生矛盾,也经常出现由于教师尺度掌握不当,把处罚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的问题。比如,一名学生打了另一名学生,该怎么处理?有的老师,会一气之下让打人的学生罚站,可这涉嫌体罚学生,被罚站的学生也不服。还有的时候,学校老师会把家长叫到学校。家长固然要管教好孩子,可“请家长”究竟是对家长的处罚,还是对学生的处罚?学生会从中吸取教训吗?更有甚者,有的家长对学校老师不买账,还站在肇事打人的学生一边;这个时候,老师往往束手无策,学校也以平息家校矛盾为由,让事情不了了之。而鉴于社会对体罚、变相体罚的关注越来越多,很多中小学老师今天已经不愿意对学生严加管理——你要干什么,随你去;只要事情发生在校外,就与我无关。如果有严密的处罚程序,这一问题就可避免,老师会把打人的学生交给学校学生事务中心,由事务中心开展调查、审理,并根据调查结果,按照规定处罚学生。学生和家长不服,可以申诉,再进行调查、处理后,学生必须接受相应处罚。
按照明确的司法程序,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,这是对学生负责的态度,也是对他们有益的法制、规则教育。在这样的教育中,学生才会懂得法律、规则,遵守规则。我国中小学,应该对学生实行这样的教育、管理。而要实行这样的教育管理,需要从两方面努力:一是修订完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要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学生违反校规、触犯法律的处理程序、处罚规定,一味强调“教育”,而不是依照规则惩戒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,将会祸害无穷——严肃的处理、问责,是对违规、违法学生的最好教育,能防微杜渐;二是制定学校章程,在章程中明确学生的权利、责任,以及对学生违规、违法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,让学生有正常渠道维护自身的权利,同时也让学校处罚学生有法可依。(郑州工业贸易学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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